
涉嫌民间高息融资的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程序分析报告
作者:王 涛 时间:2012-12-23 阅读次数:1557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最后,破产法规定,重整表决组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标准不等的小额债权人组,这样规定是为了化解不同性质债权人利益主张不同所导致的矛盾。小额债权可能关系到债权人生存,需要特殊予以保护,如规定小额债权清偿率略高于大额债权等。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可以参照这一清偿方式,酌情设置小额债权人组。
3.股权调整方案
该方案建立在企业原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为负值并且已无力挽救企业的基础上,将原股东股权调整部分或者全部调整为零,由投资人取得全部股权。草案调整股东权益的,债权人会议上应该设置股东组表决股权调整方案。这里应注意的是,原股东是否同意无偿退出某铝业公司,如果原股东不愿退出,人民法院在重整期间结束后,将依法强制裁定原股东调整为零。但最好还是能够预先做好股东同意放弃股权的工作。
最后,草案中还包括其他方案,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监督期间方案,该方案是指上述经营方案及债权清偿方案中的既定时间,该时间内,新的某铝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期间的长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类似某铝业公司这样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产业升级及扩大再生产的经营战略下,大约需要三年的期间,以保证企业能够充分恢复及良性发展。
此外,关于草案提交的时间同样重要,草案应该在重整程序启动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有正当理由的(如投资人因素等),法院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如果在延长期内依旧无法提交,那么人民法院要裁定宣告某铝业公司破产。
(五)招募投资人环节
投资人可以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至法院审理期间结束之前招募,为顺利高效的完成重整程序,投资人应在重整程序启动前出具投资承诺或者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等。在重整程序启动后,由管理人代表某铝业公司与之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并将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公示在重整计划中,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六)工商登记变更环节
因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变更股东信息是重整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的环节,我国大多重整案例均遇到这一问题。如果原股东同意放弃股权,应与新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工商登记变更应没有阻碍。但如果原股东不同意变更,即便人民法院强制批准,也有可能得不到工商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七)其它环节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之后称之为重整计划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某铝业公司在新的投资人经营管理下,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该期间依然受到法院及管理人的监督,如果新的某铝业公司不能全部、充分执行该计划,包括经营管理方案,债权清偿方案等,管理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具有预防与惩罚性质。但重整实务中,债权按既定方案清偿后,一般不会出现再次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待重整计划的各项方案执行完毕后,某铝业公司恢复期独立的法人资格,某铝业公司重整工作结束。
* 作者单位: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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