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民间高息融资的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程序分析报告
作者:王 涛 时间:2012-12-23 阅读次数:1558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重整程序相关应注意问题分析
上图涵盖了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之基本环节及流程,现结合某铝业公司的现状将若干应引起充分注意的重要问题予以分析。
(一)关于人民法院重整立案的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案所主要审查的是某铝业公司是否有重整价值。所谓重整的价值,即是某铝业公司是否具有重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具体考察因素包括民间拆借债权人稳定因素以及图中所示的国家产业政策、有无投资人、职工稳定因素、某铝业公司资产结构等。其中投资人是某铝业公司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投资人的引入将给清偿债权带来稳定的资金来源,也给某铝业公司今后的产业升级及扩大再生产带来有力的保证。在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中,这种关键作用突出表现在债权人的理解与信任上,否则某铝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很难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这将给政府工作组、重整管理人的工作以及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二)关于重整管理人的组成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重整)管理人可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前成立过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指定清算组担任。其中,涉及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型重整案件,实质上均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这样能够更好的协调利益,化解社会纠纷,也能给重整后的企业相关政策的支持。同时,由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的管理人更加具有公信力。结合某铝业公司的债务现状及当地担保行业的大环境,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中也将涉及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存在。所以,某铝业公司的重整管理人最好能由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工作为宜。
(三)关于重整期间的经营管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内,重整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也可由管理人全面接管。这主要由人民法院依据该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来决定。即便没有盈利能力,为维护职工稳定,有时也需要继续经营。因管理人并非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法律规定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全面监督。某铝业公司现保持经营,市场订单持续不断,因产销规模不能达到规模效益,现某铝业公司盈利能力不足。但为了稳定千余名职工情绪,某铝业公司仍应继续保持经营,重整程序中可由某铝业公司相关人员继续保留工作岗位,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保持相应规模的生产销售,直至新投资人全面接管某铝业公司。
(四)关于重整计划草案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前称为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是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文件,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均在该方案中予以规定。重整程序中所有工作都是围绕草案的制定来开展。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方制定。但因涉及复杂的社会局面及繁琐的法律问题,在重整实务中,一般均是由管理人、重整企业、投资人共同制定,其中,重整经营管理方案由企业及投资人制定,其他方案如债权方案、股权方案等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详细包括以下内容: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如,职工安置方案、投资人招募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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