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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民间高息融资的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程序分析报告

作者:王 涛 时间:2012-12-23 阅读次数:155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生产经营方案

    生产经营方案将主要由新投资人依据其经营战略制定。该方案规定了在法院审理期间结束后的既定时期内某铝业公司的经营内容,并且接受管理人及法院的监督,不能随意更改。新的投资人必须保证优先留用职工及原定经营战略中相关经营行为的持续,如企业“退内置外”战略、省外建设项目等。其中“退内置外”战略也是当地城市规划的一部分,有必要在重整计划中予以明确。

     2.债权方案

     债权方案主要内容为债权分类及调整,该方案将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债权通过草案予以公示,并按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等类别予以分类。然后根据投资人投资总额及某铝业公司的负债结构分别调整一定比例后,在草案既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者分批予以清偿。

     首先,因涉及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草案中关于民间拆借债权的调整应该谨慎衡量,根据民间拆借债权人的主张,某铝业公司应保证偿还本金。大多民间债权人赞同不清偿非法高息。但依某铝业公司民间拆借债权的构成来看,大多该类债权约定不明,偿还金额与余额难以确认,只能依靠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来解决。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有争议的债权需要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所以,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中,可能涉及较多债权确认诉讼。

     其次,担保债权主要是某铝业公司所欠的银行债权,银行债权分为有财产抵押债权以及其他企业为某铝业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债权。其中,草案中如果调整抵押债权清偿比例,可能得不到银行债权人的支持,并最终导致草案不能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草案生效,但强制的标准是抵押债权人受偿额不能低于抵押财产的市场变现价值。因此,草案中可以规定,银行抵押债权在重整计划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三年,后详述),不得主张债权,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某铝业公司不能清偿抵押债权,那么银行可随时主张行使抵押权。重整期间内如果抵押财产有损毁,灭失等价值减少的可能,某铝业公司应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抵押,弥补折损。重整期间内的正当损失应给与合理补偿。这样能够充分保障抵押债权的权益,以获得银行债权人支持。

     再次,由其他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银行债权,因该类债权没有财产抵押。所以,该类债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参与重整程序,并享有一般债权的清偿比例。同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因此,如果银行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接受清偿方案,那么其未能得到清偿的剩余债权,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银行债权人不参与重整程序,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可以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但需要按照其他同类债权清偿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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