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债权

浅谈优先受偿权与表决权

作者:周兵 时间:2013-01-09 阅读次数:533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政策性破产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因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职工安置费用的客观实际,其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且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是否具有表决权?能否作为一般债权人列入法定第三顺序清偿?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分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但笔者认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应界定为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权且担保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由于其权益的实现,跟财产分配没有什么关系,故无需对破产财产分配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界定为: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3.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但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

    综上所述,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因担保财产用于职工安置,其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而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证明材料的审查、和解草案的讨论、破产财产处分及分配方案的讨论通过等,均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实现,所以应认定债权人具有表决权,作为一般债权人列入法定第三顺序进行清偿。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