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仙琚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
作者:关宪法 王涛 时间:2013-01-26 阅读次数:1802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 重整制度概述
简单而言,所谓重整是指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一个重整方案,债权人通过债权数额的减让或者债权延迟到期等安排,帮助债务人继续存续,并恢复期盈利能力的一项程序。总体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 因为重整程序比较复杂,费用较高,社会代价较大,故其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
2. 重整申请既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提出。
3. 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客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除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妥协让步外,还包括企业的部分或者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立、追加投资、租赁经营等。
4. 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5. 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6. 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仍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也有国家规定由重整执行人负责经营,还有国家规定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重整管理人负责监督。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7. 重整计划优先于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一旦开始,不但正在进行的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且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也应当中止。
二、 破产和解制度简述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其与破产重整程序确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本案中,我们主张适用重整程序。原因在于:
首先,破产和解的程序价值在于债权获得清偿,以债权人利益实现为价值追求,和解的结果即可能是债务人企业复兴,也可能是企业破产。现实中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已经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和解清偿的结果往往无异于釜底抽薪,导致其经营状况愈加艰难,最终破产的可能性很大。而重整是一种对企业的积极挽救程序,它的程序价值体现在企业复苏,而非债权实现上。也就是说,重整程序中尽管包含债权清偿的内容,但债权受偿的安排是为了企业重生而设定的,是从有利于企业恢复经营的角度出发的养鸡生蛋之举。本案中,债权获得清偿的条件是仙琚医院重新营业,尽管重新开业不代表立即盈利,但有了新股东维多利亚公司大量资金的注入,且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的仙琚医院,至少可保存续无虞。
其次,重整程序以企业重生再造为目的,因此凡是有利于企业存续发展的方式均可成为重整方案的内容,突出表现为股东利益的加入。在和解程序中,只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是简单的双方利益的博弈。而重整程序则包含了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利益关系,这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挽救功能是相适应的,在公司制度下企业法人摆脱困境获得重生的关键往往取决于资本追加与资产优化,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投资人调整事项。本案中,仙琚医院的复兴依托于其自身股东的调整,原股东兴业公司和置业公司退出,维多利亚公司入主,仙琚医院在资本层面发生了彻底改变,而这是和解程序中不可能出现的情况。
因此,仙琚医院提出的重整计划方案以自身股东变更为前提,以重新开业运营为条件,实质是通过调整投资人的方式消除破产原因以挽救自身,符合重整制度的特点,属于重整程序意义上的计划方案。所以,本案应当适用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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