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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翠英:自然人破产呼声何以撼不动破产法?

作者:付翠英 时间:2013-03-02 阅读次数:291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自1994年修订破产法开始,自然人不能偿债时应当适用破产法的呼声就没有停止过。从自然人破产“有无必要”,到“时机是否成熟”,从“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前提尚不完备”,这些对立之声不绝于耳。直到2006年6月27日,著名破产法专家曹思源还在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认为破产法没有规定个人破产是个遗憾。新《破产法》规定自然人破产到底是“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

    1994年修订的破产法草案没有关于自然人破产的规定。对此官方的解释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时机尚不成熟。不过,为公平清偿债务,维护我国企业立法和企业破产法的协调统一,也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草案将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可能出现的连带破产,一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制度。

    也有观点认为,“个人破产问题一直处于两难境地,主要是这个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起草小组对该问题的决定应该是在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的。”分析以上观点可知立法最终放弃自然人破产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信用制度的建立既需要有一整套完整的规则、政策和法律,也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提供这种服务。

    缺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直接导致无法认定个人是否无力偿债。企业法人财产的流转具有公开的特点,法人的财产范围比较容易确定,因此不容易产生非法隐匿的情形,如我国《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相比之下,自然人的财产如何查明,没有登记制度,缺乏硬性的认定标准。

    在缺乏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确立个人破产的确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如很容易形成破产欺诈、财产转移,其结果最终导致个人破产“无产可破”,破产法成为个人“逃债”的保护之法。

    个人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以及全社会的消费观念、信用意识等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并非一朝一夕所能为。因此,自然人的信用不能通过破产法建立。我国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破产法建立良好的信用水准,这样的期望是不可能达到的。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已有150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三种模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信用管理模式,而是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的信用管理模式,三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信用管理模式。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并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决策。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这种模式在德国、法国广泛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信用管理模式,由民间出资经营,如遍布美国全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这些公司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美国采用该种模式。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信用管理模式,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盈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消费者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会员银行共享信息。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而在提供信息服务是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这种收费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与之并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等。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中国适合建立那一种模式的个人信用体系,争论较大。从实践情况来看,所采取的是欧美两种模式的结合。如由中央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出面,于1999年7月16日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它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采用市场化机制、企业化经营来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和实践,上海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试点已经取得了可惜的成绩。更重要的是,它开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先河。但是,上海模式从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其一,地区性;其二,政府主导性。地区性导致适用范围有限,政府主导性导致政企不分。

    之所以作以上分析,主要是想表明个人信用体系不应该也不可能由破产法建立,破产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无力偿债下的债务清偿,同时附加了其他功能。自然人适用于破产法,在中国现阶段只是使破产法增加了一个新的功能而已,即催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注】付翠英,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学副院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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