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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初探

作者:冯坚 章峰 时间:2013-03-06 阅读次数:1835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市场经济环境下,关联企业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其已经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对它的重视。本文从关联企业的破产角度出发,阐述了关联企业的特点,并针对其特点引申出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破产模式的可行性。着重介绍了实体合并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在实际操作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时的一些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键词:关联企业   破产  实体合并

    序言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为了分散风险、降低运营和交易成本、实现外部增长以及延伸产业链,总是会不断的扩张规模。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是选择通过股权、合同等方式走向联合,这种企业联合的表现形态就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出现不仅对于传统公司法中的“独立法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其在破产时也会产生不同于单个企业破产的特殊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关联企业破产事件不时见诸报端,重大破产案件有:湖北“猴王集团”破产案, 1999年广东国投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深圳国投公司系列破产案, 2004年广东南海华光关联企业破产案等。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经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是,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关联企业这种经济现象有一个系统详细的规定。

    一、案例及裁判

    案例一:

    纵横集团前身是绍兴县色织五厂,1998年12月企业改制。1999年12月成立纵横集团,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生产、加工;化纤织物、棉纱制品、差别化化学纤维;印染;经销: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有色金属(贵稀金属除外)。2000年8月起,纵横集团及其控股股东袁柏仁等人分别设立了5家关联性的生产型核心公司,包括高仿真、倍斯特、纵横聚酯、星河新合纤、涌金纺织。2008年11月,集团资金链断裂,诉讼不断。2009年6月12日,债务人纵横集团等六公司以“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但通过重整仍有继续发展价值”为由,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自2009年6月16日绍兴市中院向社会公告“纵横集团等六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六公司管理人开始接受社会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2009年7月28日至8月2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分别表决通过继续营业的决议,为重整目的的实现提供前提和可能。管理人考虑到纵横集团六公司事实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其表现为:第一,实际控制人相同。2000年8月起,纵横集团及其控股股东袁柏仁等人分别设立了5家关联性的生产型核心公司包括高仿真、倍斯特、纵横聚酯、星河新合纤、涌金纺织。上述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形成了以董事长袁柏仁为核心,以纵横集团为主导的统一组织管理机构,分设总裁室、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国际贸易部、纺丝销售部、外贸公司、房产公司、高仿真公司、涌金纺织公司、倍斯特公司、聚酯公司和星河新合纤公司。以纵横集团作为主导,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以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进行对外投资;第二,经营范围紧密关联。纵横集团等六公司行业领域涉及纺丝、织造、房地产、水电、贸易、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等,主要有年产40万吨聚酯生产线和年产56万吨纺丝生产线和230台喷水织机,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参股银行股6家,股权50751万股,区域范围:绍兴本地及江苏、湖北、四川、重庆等地,项目涉及房产开发、矿产开发、水力发电,银行股权投资等投资项目;第三,人员高度混同,企业职工在三家公司间调换频繁,难以区分员工究竟隶属于哪家公司;第四,财产、债务高度混同,难以区分。正是由于考虑到纵横集团等六公司的高度关联性,管理人在2009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合并重整的议案,将六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合并处置。管理人认为,相对于分别重整,进行合并重整具有如下优势:第一,有利于债权人债务的清偿,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实体合并前债权申报277.16亿,实体合并后为98亿;第二,有利于管理人工作的开展。实体合并后,管理人可以削减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内部之间的清算管理,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合并重整的议案。

     2009年11月30日,管理人将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请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分组进行表决,有财产担保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2009年12月11日,管理人与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复会后,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经再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和职工债权组也分别于2009年11月27日和2009年12月8日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管理人于2009年12月14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浙绍商破字第1、2、3、4、5、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该重整计划。重整之后,对债权清偿的比例为:1、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可优先受偿的债权为人民币18.89亿元,清偿比例为100%;2、职工债权:职工债权29,27.3万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的十日内清偿,清偿比例为100%;3、普通债权:实际应清偿普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9.61亿元,按确认债权额的28%比例进行调整和清偿,清偿金额为人民币16.69亿元。其余72%未受清偿的债权,债务人在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再承担清偿责任。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人民币1977万元,清偿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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