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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食品二厂破产案

作者:皮剑龙 时间:2013-03-09 阅读次数:620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案情介绍】

     鹤壁市食品二厂(以下简称鹤壁二厂)自1985年9月23日至1998年1月26日共在中国工商银行鹤壁分行贷款17笔,截止2004年3月20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878800.00元欠息3648932.34元,本息合计5527732.34元人民币。其中,15笔贷款有房产及固定资产抵押。

    2000年5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鹤壁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依法享有鹤壁二厂债权。

    2004年,鹤壁二厂进入破产程序,华融公司向当地受理破产案件的区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对上述15笔债权,华融公司申请“抵押财产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华融公司享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经过优先受偿后,未受清偿部分,做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鹤壁二厂破产清算中以“鹤壁二厂大部分财产设置了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行为,致使鹤壁二厂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双方显性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为由,认定华融公司破产债权的抵押行为无效。华融公司认为,原债权银行与鹤壁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抵押行为明显有效,华融公司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于2004年5月9日向辖区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依法确认华融公司抵押债权真实有效、具有抵押债权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企业财产仅指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因此,原债权银行设立抵押时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于2004年5月28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撤消了1998年4月1日原债权人银行与鹤壁二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华融公司的抵押财产列为破产财产。

    华融公司对《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但被法院驳回申请。

    华融公司认为,华融公司的抵押债权合法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以对外承担权利义务的资产,不但包括固定资产,而且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各项内容;华融公司抵押债券仅占鹤壁二厂全部资产的一部分,企业还有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华融公司抵押债权没有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辖区法院裁定明显有误,请求依法确认其抵押债权的合法性。

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否认华融公司的抵押权不当,应当予以纠正,遂通知辖区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评析】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被称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是针对这种权力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因此,可以说,别除权的对象就是破产中的担保债权。

    破产法中的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作为物上担保,对外承担的债务权利。担保债权人是享有债务人物上担保的债权所有人。担保债权在破产中享有优先权,因此对担保债权的申报,《企业破产法》给予了特殊的规定,即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有:(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告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别除权所针对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法》下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申报别除权的时间期限为“在分配完毕之前”。这一期限大大扩充了之前《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别处权暂停行使,除非别除权的标的物有损坏和价值减少可能,足以危害别除权人利益的,别除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权利。此外,《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其中“特定财产”就是指有担保的财产,即别除权所针对的财产。

    本案中,华融公司的权利完全符合前述规定,依法可以行使别除权。此外,本案中,华融公司对于辖区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否认其抵押权的裁定不服,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4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通知辖区法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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