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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侨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

作者:霍敏 丁海湖等 时间:2013-06-06 阅读次数:534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案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依法受理了深圳侨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2007年9月21日,深圳侨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裁判要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侨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使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裁定:一、认可深圳侨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二、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评析】

    人民法院对自行和解的审查和认可主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自行和解的时间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05条的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终结破产程序前均可以自行和解,不受破产宣告的限制。本案自行和解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因此申请认可的时间是符合法律不规定的。

    2.自行和解的主体

    债务人自行和解的相对方是全体债权人,包括对债务人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劳动债权人。本案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逐一达成了和解协议,无一反对,因此和解主体也符合法律规定。

    3.自行和解的自愿性

    自行和解必须由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以多数票决的表决方式通过的和解协议不适用于自行和解。本案自行和解的形式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逐一签订和解协议,符合自愿和解的原则。

    4.和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和解协议的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既可以在一个和解协议中约定各债权人的和解条款,也可以与各债权人分别约定和解条款。和解协议的内容既可以约定全体债权同一清偿比例,也可以根据不同种类债权约定不同清偿比例,同一种类债权人原则上应当享受同等待遇,但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债权人自愿接受的除外。本案和解协议根据债权性质和种类约定了不同的清偿比例和清偿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自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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