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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与价值追求

作者: 时间:2018-04-01 阅读次数:1565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与价值追求

  徐阳光  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优胜劣汰、重获新生或者规范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也是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评估一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高低和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我国先后经过了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立法依然毫无进展。个人破产制度是指针对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通过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帮助其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我国个人破产法的付之阙如,不仅制约了我国“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政策的充分实施,也严重影响到企业主申请企业破产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应是新时代经济立法的重要使命之一。

个人破产法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律制度。国家的进步,离不开创新创业,而创新创业都是有风险的,且往往成功者只是较少部分的比例,对于创业失败者,如果没有破产制度的保护,必将陷入诉讼执行缠身、债务终生得不到豁免的境地,丧失了“东山再起”的机会,也必将挫伤国民再次创业的决心和信心。传统文化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的观念,早已为现代法律尤其是现代破产制度所超越,若再固守此种理念,必将限制创新创业的进展,也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个人破产法是塑造企业家精神的法律制度。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要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个人破产就是一种风险分担的制度。如《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简称《报告》)指出,破产制度作为不可避免的失误的一部分,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支持、一张安全网,鼓励个人在社会认为合适的程度上,通过向社会分摊成本,进而在经济上活跃起来。这种成本的分摊,换回来的福利是可以预见的:一是增强了债务人的创造力,甚至是创业的意愿和渴望;二是增强企业家精神和增进整体社会的参与,使得国家经济活动的国际竞争力最大化。

  个人破产法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有之义。一般认为,针对信贷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有三套制度安排,一是征信体系,二是担保物权制度,三是破产制度,包括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以金融的视角考察,适当负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它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扩大内需,促进国内经济增长,但过度负债将成为家庭负担,如果家庭遭受到各种事件冲击而导致无力偿债,势必造成家庭消费贷款拖欠,可能威胁到家庭资产及银行资产的安全,从而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负债规模和比率的控制,一是靠宏观金融政策的引导,二是靠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制。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实践中,金融机构解决个人负债产生的不良贷款,或者通过资产包转让处理,或者通过自己(或第三方机构)诉讼追债加上执行程序,最后经过一定期限无法执行到位再予以核销,实际上是“明销暗不销”,个人的债务困境依然存在。世界银行的《报告》指出,破产制度的功能本质上是一个安全阀,过度负债与禁锢生产力会给金融体系造成压力,破产制度能够减轻这种压力,提升更为广泛的金融体系与经济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个人破产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的消费借贷违约核销受阻;缺乏个人破产制度,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乏力;缺乏个人破产,个人的财务困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纾解,需求市场和金融消费市场依然无法激活。

  个人破产法兼具公平偿债和重获新生的双重价值追求。说起破产,很多人想到“逃债”“耻辱”等名词,其实这是对破产制度的严重误读。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首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虽然大多数都无法百分百清偿,但可以避免个别债权人“先下手为强”、哄抢财产甚至暴力追债等乱象。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但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公平清偿,无论是在参与的主体、可分配的财产等方面,都只是有限的公平,迫切需要以个人破产制度来取代参与分配制度。其次,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免责规则来豁免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使其卸下沉重的债务包袱、获得重新上阵的机会,这是现代破产法挽救功能的重要体现。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国家的个人破产立法中免责是有很严格的限制的,原则上,不得对滥用破产制度的债务人免责,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破产法中的体现。债务人必须在破产程序中全面披露经济事务,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以欺诈方式负担债务将会导致拒绝免责的后果;对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进行的欺诈行为,不仅会导致拒绝免责,甚至还可能让债务人面临刑事责任。即便对于“不幸但诚实”的债务人,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并非都是直接免责,而且法律会规定一些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如税收等公共债务)。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例如香港影星钟镇涛2002年申请个人破产,而对他的经济生活的破产禁令直至2006年才得以解除,在此期间,其消费、出行等经济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我们要对个人破产法中的免责制度做充分的了解,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破产等同于“逃废”债务,此种错误的观念,将制约着我国破产制度的进步。

  综上,无论是从全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还是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进行分析,个人破产法都是我国亟需推动制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只有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理念更新的推动作用。当然,个人破产立法还需要良好的配套制度做支撑,例如财产登记制度、现金交易管控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依然不尽完美,这也是不少人士认为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重要理由。但笔者认为,启动个人破产立法,可以倒逼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倒逼企业组织法的出台,就是很好的证明。

  面对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中成千上万的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积案,面对暴力追债带来的血的教训,面对创新创业者渴望东山再起的制度需求,我们没有理由桎梏不前,只有行动起来,制度才能推进。正如世界银行《报告》中指出的,个人破产制度既要对欺诈的债务人进行惩戒,更要帮助“不幸但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康复”,但更棘手的挑战“不是把不守信的债务人从破产制度排除的问题,而是如何诱使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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