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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作者:陈建国 时间:2013-03-19 阅读次数:1516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程序方面

    (1)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3)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破产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5)破产管理人有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或者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请求撤销。

    (6)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7)破产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8)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破产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风险防范

    新《企业破产法》给了破产管理人很多实实在在的权力,但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课以了很多义务,加重了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应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

     1、 转变观念,完成角色转换。

    在中国的立法中,律师做顾问是一种幕僚性质的角色,搞诉讼是代理人的角色。这两种角色都脱离不了为他人谋划的框架,因为最终拍板的是客户,而不是律师自己。而根据新《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要破产管理人做出决定的事项占了大多数。因此,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与以前所扮演的角色有很大不同,不是建议他人决定而是自己做出决定。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要学会当家,当好自己的家。

    2、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管理人相当于公司中的董事、经理,负有善良管理义务和忠实义务。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一定要立足精通法律的基础上,学习并掌握经济、企业经营方面的知识,从而对商业信息做出正确判断,一方面使破产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破产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保护自己。

    3、 严格按程序办事,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财产管理的好不好,破产财产处置的妥当不妥当,有时候在实体上很不好下结论。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这就成了判断是否妥当、公正的尺度。实体公正要用正当程序来保证。所以,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一定要按照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来操作,该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一定要报告,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分散执业风险

    新《企业破产法》之所以不采用原来的清算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权责不清,没有承担责任的人员。新《企业破产法》引进市场化运作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就解决了权责不清的问题。但如此一来,破产管理人的风险就加大了。为了因应这一不容回避的事实,律师就有必要参加责任保险,转嫁、分散风险,保护自己。

 

【注】陈建国,男,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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