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法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情况介绍
作者: 时间:2018-04-16 阅读次数:4044 次 来自:浙江法院新闻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 方飞潮
(2018年4月16日)
按照本次新闻发布会的统一安排,下面由我向各位介绍温州两级法院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有关情况。
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与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当前,破产配套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也导致企业破产法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对此,温州法院先行先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健全破产审判的相关配套制度,为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的外部环境。
2012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积极推动出台三份专题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单独出台相关会议纪要,强化了政府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公共服务职能。
一、推动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
2012年以来,温州法院共审理了48件重整案件,从实践来看,民营企业重整中信用修复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战略投资人的积极性,进而会导致重整制度有“破产”的危险。对此,我院在总结大量重整个案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推动出台了全国第一个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地方性会议纪要,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温州经验。
一是破解重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基本户的难题。破产企业的开户行往往是其债权人,开户行在其债权按重整计划完全受偿前,通常会主张未清偿的债权还要挂在账户上,款项进入账户会被自动扣划用于还款,这就会导致重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经反复协调,最终在人民银行和相关开户行的大力支持下,形成如下解决方案:由管理人通过开户行提出撤销及重新开立基本户申请,人行予以核准后,将原基本户撤销,重新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开立基本户,从而使重整企业可以正常使用基本户。
二是推动解决人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难题。因历史原因,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若不能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正常贷款、参加招投标等,进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对此,专题纪要明确,管理人可以分别向温州市人行或者各商业银行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人行和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包括大事记在内的信用记录修复手续)。
三是推动解决税务登记证信用修复难题。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会涉及税务登记证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若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务部门的黑名单,税务机关通常会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逃税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对此,纪要明确,不管原法定代表人因何种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部门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亦不得以税收债权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
同时,纪要还推动解决了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的问题和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的问题。
二、全面建立税费协作机制
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税务问题非常突出,但是相关规定并不明晰,甚至缺乏明确规定。对此,我院积极与温州市税务部门完善合作机制,先后出台了三个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破产审判中的部分涉税难题。
一是建立破产重整纳税评价机制。由主管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进行纳税评价,有效弥补了管理人不精通涉税业务的短板,免除了额外聘请税务师的费用,也使得战略投资人对重整的税收成本有清晰的判断,免除其后顾之忧。
二是创新企业所得税退税机制。税务部门在交易环节已对债务人财产拍卖所得预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债务人企业转破产后,由税务部门预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破产财产退还。
三是改变破产财产处置税费承担模式。以往债务人财产处置采用的是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的模式,且具体应承担的金额未能提前披露,严重抑制了市场对购买破产财产的积极性。现纪要明确财产处置后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买受方仅需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其税费负担是明确的,提高了买受人参与购买破产财产的积极性。
四是明确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明确在破产程序中,不管所欠税费是否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都应申报税收债权,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进行清偿,受偿顺位列担保物权之后。
五是解决税收滞纳金核销难题。明确税务部门申报的税收滞纳金按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中依约定受偿后,未受偿部分依法核销。
六是明确不得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纪要明确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即表明该企业已经具备资不抵债的情形,其财产处置不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包括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处置,但处置所得由破产程序分配的情形)。
七是解决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状态下的开票难题。破产企业为非正常户的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下,面临财产处置后无法开票的难题。对此,纪要对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转换成正常户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三、全面完善破产协同机制
除了重点解决前述两大问题之外,温州法院同时着力解决破产企业注销难、逃废债行为规制难、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解决难等问题。一是联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1日出台专题纪要,对破产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并统一了操作流程。二是为更好打击逃废债行为,温州中院与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于2016年9月12日出台专题纪要,明确人行对有逃废债嫌疑的破产企业资金流向进行协查,为打击逃废债奠定了有力基础。三是为解决管理人在办理 “无产可破”案件时的报酬及其他必需费用的支出问题,温州两级法院先后推动温州市两级财政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共计1250万元,有效提高了管理人履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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