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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飞李杰: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和解决

作者: 时间:2018-05-23 阅读次数:3340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1〕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3〕《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4〕刘剑文:“‘税收之债’:改变我国税法学理论研究”,载《中国税务报》2004年7月23日。

〔5〕《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6〕熊伟:“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7〕《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8〕顾建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难题探析”,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12期。

〔9〕王欣新:“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10〕熊伟、王宗涛:“中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存废之辩”,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

〔11〕同注〔1〕。

〔12〕李文涛、龙翼飞:“‘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对传统民法形式逻辑的检讨为思路”,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

〔13〕参见王泽鉴:“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和善意取得”,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244页。

〔14〕任一民:“既存债务追加物保的破产撤销问题”,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16〕韩静涛:“企业破产中的税收问题探讨”,载《中国经济问题》(厦门)2008年第3期。

〔17〕曹艳芝:“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载《税务与经济》2005年第1期。

〔18〕徐阳光:“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19〕“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3日第4版。

〔20〕沈理平:“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3期。

〔21〕李慈强:“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类型化分析”,载《税务研究》2016年第3期。

〔22〕侯作前:“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前瞻”,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1期。

〔23〕同注〔10〕。

〔2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25〕《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6〕田学伟、徐阳光:“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

〔27〕尹田、尹伊:“论对未经登记及登记不实财产的强制执行”,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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