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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行工作的法治保障

作者:汤维建 时间:2018-06-12 阅读次数:1026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执行难的成因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供给不足。为有效破解执行难,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目前我国的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之中且条文简约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执行程序功能的有效发挥。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应将之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独立制定强制执行法加以规范。

  二、修改企业破产法,发挥破产机制对化解执行难的“清道夫”作用。

  首先通过修法,将目前的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扩大可以被宣告破产的主体范围,将个人纳入到破产法调整中。从实践看,执行难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可通过个人破产解决。

  其次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发动破产程序。一是将目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诉讼转破产”和“执行转破产”正式上升到破产法之中,规定法院在被执行企业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已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时,可根据职权将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无需取得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二是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申请制度。由检察院提起破产申请,通过司法程序,将这类“僵尸企业”从市场中强制出清。

  三、通过完善立法,将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上升到立法高度加以调整。但目前法治保障不足,因而建议完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和调整,使之成为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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