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造专属于破产管理人账户的“余额宝”——从绍兴“雄峰”案说开去
作者: 时间:2018-07-17 阅读次数:1703 次 来自:智仁律师公众号
产能过剩、市场环境变化、行业不景气、经营者决策失误等均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然而不论企业破产的原因为何,其最终反映在财务账上,大抵都是资金链断裂,从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因资金的注入而成立并焕发生机,也终将因资金的流失而走向破产。直至破产程序,破产企业资金也决定着破产企业能否有序平和退出市场。
《破产法》赋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决定债务人的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诸如处置资产、催收应收账款、债务清偿、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方面均会涉及高额的资金往来。因此除部分无产可破案件外,管理人都会选择开立临时账户用于专户存放、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资金。在笔者参与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普遍操作是将破产企业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放在银行临时账户中,不仅开立程序繁琐,且收益低、日常使用也存在一定限制。2016年7月15日,绍兴中院以竞价方式为“雄峰”系破产清算案件的巨额破产资金选“婆家”,为破产案件实务中开立管理人临时账户开创了新途径,引发了新思考。
一
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
01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通常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管理人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破产企业的临时机构,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主体资格条件。
02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可见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管理人作为临时机构申请开立临时账户的只需要提交主管部门,也就是法院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即可。然而,实务操作中却并非如此。
我国除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外,临时账户开立实行核准制度,也即存款人经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后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才能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而对于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各银行在办理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时通常要求管理人提供尽可能完备的所有证明材料。以管理人为律师事务所为例,从笔者的实际经历来看,在申请管理人临时账户时需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书、决定书,法院给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后取消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函、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管理人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等。以上只针对管理人为一家的情形,若管理人为由几家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机构,证明文件则更为复杂。且由于缺乏具体规定,管理人临时账户在整体银行结算账户中又只占极少比例,不同银行乃至不同分行、支行针对管理人临时账户的开立程序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03
管理人临时账户往往在设立之初就需“过五关、斩六将”,通过层层审核才能获得批准。然而即使在账户存续期间,也始终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收益低:通常而言,由于破产期间管理人日常需支付债务人的日常性或营业性支出、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且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的时间点都难以预估,资金流动性较大,因此账户金额只能以活期存款方式获得较低收益,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2.有效期短,延期手续繁琐: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再次经过向开户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一系列程序。《破产法》虽规定破产重整案件重整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延长3个月,即“6+3”模式,但对于破产清算案件未作时间限制,且实务中由于债权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处置困难等原因迟迟未能审结破产案件也不在少数。其中就有很多破产案件面临临时账户到期,不得不延期的麻烦。
3.除了收益低、有效期短等问题外,临时账户还存在着现金存取手续复杂、每日进出账限额限笔数等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二
竞价择优开立管理人临时账户
01
2016年7月15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要求“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雄峰公司管理人)采用竞价方式选取管理人账户的开户银行。在法院的监督下,雄峰公司管理人向当地的各大银行发送了询邀函,通过竞价选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上浮水平最高的银行作为管理人账户的开户银行。最终共有15家国有制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参与竞价,其中有13家银行均给出了基准利率上浮50%的最高价,后管理人通过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了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为开户银行。这就是浙江省第一例以竞价方式选取管理人账户开户银行的案例。
02
破产案件处置中,管理人临时账户往往会存放大量的现金,在未实施分配方案前,多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于银行。目前活期存款利率非常低,大量闲置资金存于银行无法产生更多的收益。根据实践经验,目前,竞标银行普遍都能将定期存款的基准利率上浮至40%至50%,活期存款的基准利率上浮至30%至35%,这将极大地提高破产企业资金的收益。故以竞价方式选取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既能赢得更高的利率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尽可能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又能在各银行间形成良性竞争关系,促使银行能为管理人提供更为优质的银行业务服务。
受到“雄峰”系破产清算案件的启发,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进行了实践:在一个破产案件中,采取竞价方式选取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并在“雄峰”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了竞价方式。此次竞选管理人账户,除了利率上浮的要求外,管理人在询邀函中还加入了提供业务办理贵宾服务的要求,为管理人后期工作能便捷、效率地进行做了铺垫。在评标标准上也进行了改变,此次评标采取了综合评标法:即管理人设计了一个以利率上浮水平为主要参考依据,辅之以优质服务承诺的打分标准,管理人将于公开选取各单位竞价中提供最优方案者(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上调的幅度、为管理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服务等)作为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各单位竞价中最优方案者在两家以上的,管理人将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其中一家为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其余竞价者作为管理人账户开立的备选银行。在中签银行不履行竞价确定的义务或放弃中签资格时,由管理人在备选银行中选取一家作为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如只有一家银行参与竞价的,则管理人确认后可将该家银行作为管理人账户开立银行。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均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在竞价选取开户银行过程中,对于评标标准,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既可以采取价高者得之的方式,以竞价作为唯一标准,将利率上浮最低要求与必要服务记入询邀函作为必须满足的条件,这样既能较好的保证银行间竞争的公平公正、又能客观直接地选取开户银行,较为便利;亦可采取综合评标法,将利率结算方式与服务作为开放性的条件,设计相应的评分体系,这样能积极调动各大银行进行良性竞争,创新服务,从而为债权人获取最大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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