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债权的申报及确认应区分情况进行
作者:郑志斌 张婷 时间:2013-07-02 阅读次数:314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对保证债权的申报、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分情况看待。法律规定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保证债权是破产债权,并不否认其他情形的保证债权可被确认为破产债权。要求所有的担保债权在保证人破产时都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对债权人也不公平。在保证人破产时,有可能债权人还未对其提出诉讼,没有通过诉讼方式先行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或者是债权人对担保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进行当中,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未取得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债权人申报债权均不能得到确认,那么对债权人无疑是很不公平的。债权人很可能从主债务人处得不到补偿或者不能完全得到补偿,等其通过诉讼方式确定保证人的责任后,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早已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因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申报保证债权不一定必须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新《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确认的基本规定,结合保证债权的特殊性,将保证债权的确认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直接确认。
如果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前,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可直接确认为破产债权。
第二,未审理终结的诉讼在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继续审理确认。
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的诉讼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审理终结,进入破产程序后将中止审理,但依据新《破产法》,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可继续审理,可等诉讼终结后依照法院裁决结果确定。在未确认之前,管理人也应该对债权人申报的保证债权登记造册,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由于债权尚未确定,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如果诉讼终结前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开始的,可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破产债权清偿比率予以预留。
第三,债权人未就保证债权提起诉讼的,依破产债权确认程序进行确认。
破产程序开始前尚未发生诉讼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按照新《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管理人收到保证债权申报材料后,对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并对债权真实性、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强制执行期间进行实质审查,编制债权表。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对债权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第四,主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仍可申报保证债权,重整程序中可予提存处理。
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涉及一个主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即如果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是否可以申报,如何确认?理论界对此分歧很大。笔者认为,此类债权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申报,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可以先提存,视主债务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是否清偿,清偿多少,预留财产的剩余部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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