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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作者:周 明 时间:2013-07-01 阅读次数:701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已经申报债权。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权参加破产程序,自然也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二,出席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自己亲自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参加则视为其对表决事项的弃权,不计入表决总人数和所代表的债权额内。第三,具有需要表决事项的表决权。不同类别的债权人,对不同类别的事项享有不同的表决权。如果某一债权人对某类事项没有表决权,自然也就不能参加对该类事项的投票表决。因此,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的表决权可能有所区别和受到限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普通债权人的表决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为普通债权人,其包括:(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债权不能通过担保财产全额受偿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具有完全的表决权。

    2.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的表决权。该类债权人在某次或某几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其债权是否存在、债权的性质如何及债权额多少等事项全部或部分尚有待确定的债权人,该类债权人包括:(1)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的保证人;(2)尚未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连带债务人;(3)债权仍在诉讼或仲裁阶段的债权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在债权确定前不享有表决权,除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

    3.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权。该类债权人依照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就特定的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对破产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质押权的债权人和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等。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是不完整的,他们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4. 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债权人的表决权。该类债权人相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有在优先顺序获得受偿的权利。包括税收债权人、社保债权人等,他们亦具有完全的表决权。

    5. 职工债权人的表决权。《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会议应有债务人的职工或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未明确规定职工或工会代表是否享有表决权。而在重整程序中,职工债权人有权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并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至于职工债权人能否在和解程序中参加表决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则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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