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整体主义解释 (下)
作者:冯辉 时间:2013-07-08 阅读次数:8388 次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注释:
[1]刘水林:《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第33页。
[2]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第44页。
[3][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4]尤其是对经济法(学)这个以解释并规制涉及政府意志、角色和行动的法律关系为重要调整(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而言,基于转型与改革、政府和市场、效率与公平等多重因素并存、并重的现实,理解和应用整体主义思想,秉承公私融合、平衡协调等理念和方法来实施经济与社会治理,更具重要性和必要性。参见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法学家》2011年第5期,第9页。跳出理论的疆域和藩篱,针对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等经济与社会中的实践性难题与问题,综合运用多个部门法、多学科知识,以综合性、交叉性研究解决问题、发展理论,这种实践性的理论研究进路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得以和继续保持解释力和竞争力的要诀。参见冯辉:《论经济法学语境中的“经济国家”》,《法学家》2011年第5期,第165页。
[5]显然,在经济与社会实践日益多元、专业而复杂的背景下,理论研究的整体主义视角乃势之所需。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哲学争论产生的最大结果,是将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缔造为社会共识,从而亦催生出学术研究中的“整体主义解释”。时下,在中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以实践为导向、融合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哲学立场、践行大历史观和系统论均已成为基本共识和主流趋势。
[6][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
[7]平衡往往是对任何一方最好的保护,否则形式上的侧重保护往往会变成对现实差距的凸显。大凡号称以“保护××”为宗旨的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证券法》等。
[8]张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的利益衡量》,《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90页。
[9]比如与债权受偿相关的税收优先权问题,《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从而又创设出一种凌驾于物保债权之上的税收优先权,这一条与《企业破产法》113条的冲突如何解决,目前尚未见明确的官方解释。其初衷应当是为了防止欠税人通过恶意担保逃税,但这一目的可以通过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方式加以实现,不考虑如何改善税收执法机制而诉诸债权清偿顺序的改变,显示出税收执法多年来因过于强势而形成的路径依赖,这也与众学者对该法征管本位、忽视纳税人权利等一贯指摘相吻合。参见熊伟:《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第90页。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1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12]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第34页。
[13]尹志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第154-155页。
[14]See The Supreme Court 2008 Term, “Leading Cases, Constitutional Law, B. Due Process, Peremptory Challenges-Harm-less Error Doctrine”, November Harvard Law Review (2009),p. 242.
[15]See David W. Leebron, “An Introduction to Products Liability: Origins, Issues and Trends”, December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 (1991),pp. 398-399.
[16] 郑尚元:《侵权行为法到社会保障法的结构调整—以受雇人人身伤害之权利救济的视角》,《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39页。
[17]同注[13],第154页。
[18]以王泽鉴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曾提出,侵权损害的赔偿结构应由“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制度和社会安全体系”(比重依次递减)组成的“倒三角”向“正三角”(即三者比重颠倒)演化,这一理论也已成为共识。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但重复一种一般性的理论,与在理解理论的基础上进入具体的实践语境去检验和发展理论,二者之间是有差异的,而且后者的价值有时更突出。实际上,侵权赔偿社会化是回应实践需要而诞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及建筑工程款、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的优先清偿问题,则对包括债权清偿社会化在内的众理论构成了挑战与考验。
[19]参见《三鹿奶粉事件后续医疗赔偿金方案正式公布》,载《北京晚报》,2009年2月26日。
[20]政府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上的作为是社会化赔偿机制的核心,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政府之手的印迹很多,比如成立“国务院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民事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赔偿方案、责令销售商回收问题奶粉并承诺分期垫付各地经销商货款、主导三鹿破产、以20%的比例收购普通债权人债权等。这些行为的具体内容不乏欠妥之处(比如排斥受害人诉讼、责令三鹿先行支付9亿赔偿金),但总体而言属于在考量各方利益基础上做出的折中与权衡,其长远及总体绩效胜过对债权受偿顺序的贸然改变,应当在承认这种政府干预之客观性的前提下寻求其在社会化赔偿机制中的改善空间。
[21]1950年代末,德国一家制药公司推出供孕妇使用的一款镇静药,结果导致新生儿四肢畸形,受害者逾5000人。德国地方检察院对公司主要成员提起公诉,但1968年该案审理最终中止,理由为“被告罪责轻微,公众关注少”。1970年受害人与该公司和解,放弃了近10亿马克的赔偿诉求,制药公司承诺拿出1亿马克建立“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1971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立法确认该基金会为公法机构,隶属于联邦妇女与青少年部,专门救助受害儿童。除去制药公司的1亿马克,联邦政府也拨款1亿马克注入该基金会。截至2008年10月,该基金会已获得来自该制药公司、联邦政府和社会捐款总计约3.5亿欧元。另外,与三鹿合资的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在2008年10月已向宋庆龄基金会捐献840万新元。参见赵凌:《法律人士建议利用宋庆龄基金会救助结石宝宝》,载《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22]参见税兵:《基金会治理的法律道路—(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何遭遇“零适用”》,《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第125页。
[23]2009年8月,杭州味全生技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发布了中国婴幼儿奶粉第一份产品责任险。在欧美,多国法律均规定食品、药品企业想获得生产批号,必须首先上交产品责任保险单。参见赵晓旭:《产品安全与产品责任保险—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视角》,《财经论丛》 2010年第5期,第61-62页。
[24]《证券法》第69条关于高管在股份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外为高管连带责任创设了新的制度适用空间,证券、环境和产品同属大规模侵权的基本类型,当以此为基础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关于侵权案件中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研究,See William J. Carney,“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Origins and Antecedents”, 66 Uni-versity of Colorado Law Review (1995),pp. 855-856.
[25]孙涤:《美国还能继续一手遮天吗?》,载《南方周末》,2009年3月4日。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2.朱岩:《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3.张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的利益衡量》,《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4.杨立新:《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法学家》2010年第2期。
5.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6.John Armour and Douglas Cumming, “Bankruptcy Law and Entrepreneurship”, Fall 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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