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柘城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朝圣:民企退出路径选择
作者: 时间:2013-07-10 阅读次数:2624 次 来自:中国网.财经
完善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发挥破产清算集中化解纠纷作用。
一是规定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企业破产程序。在柘城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朝圣看来我国实行的是破产申请主义,只有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才启动破产还债程序,没有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清算的规定。破产申请主义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当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又无破产宣告申请时,法院如果不依职权干预,则不能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所以,多数国家的破产法以破产宣告职权主义加以补充。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防止投资人通过破产逃避债务。
在柘城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朝圣看来强化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通过破产立法,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义务,促使债务人从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向负有破产申请的义务转变。民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私营企业终止后,股东依法应当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当资不抵债时,应申请法院破产还债。由于法律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规定不明确,理论上虽然对清算义务人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应承担责任有一致认识,但实践中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的例子不多。柘城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朝圣觉得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资不抵债时,迟迟不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先来的先得到受偿,迟来的少分甚至分文得不到偿还。笔者认为,为促使清算义务人及时提出破产申请,在私营企业已经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股东如怠于行使清算义务,应当由企业的投资人对不公平受偿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加强破产法律知识宣传,引导当事人积极申请破产保护。
《企业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之一,经济生活需要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牵涉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破产法随着向市场经济转化,更应在较大范围内开展较为系统的破产法知识介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宣传破产法的职能,意义,从而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更加有利于人们对《企业破产法》的理解和执行。首先是让民营企业投资人意识到进行破产申请是保护自己的有效途径,那些妄图把企业财产据为已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会因此而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当企业经营不善陷入破产时,应当主动申请破产保护。
加大破产案件受理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及时退出市场。
在柘城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朝圣看来法院应以积极的态度依法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淘汰机制,大量的民营企业因不能适应竞争环境或其他原因将被迫走上关闭破产之路。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净化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破产法的宣传、实施力度,消除对民营企业破产的歧视性待遇。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对符合破产条件的破产申请,法院不能无故拒绝受理,从而给予民营企业公平、合理、合法的市场退出权利和机制,畅通其规范退出市场的法律通道,以有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正因为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很难主动介入帮助解决破产遗留问题。因而,人民法院要更加积极主动深入破产企业排查化解矛盾,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帮助企业职工和债权人解决实际困难,竭力渡过难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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