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人担任重整人的选任问题探讨
作者:秦文涛 时间:2013-07-11 阅读次数:708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和程序
《管理人指定规定》对管理人的指定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方式;
1、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根据该规定: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编制管理人名册基本步骤如下: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法院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向法院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一审查,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法院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法院予以删除;公示期满后,法院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批编入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
2、从异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3、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19条的规定;②审理企业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案件,即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③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采取竞争方式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5、从金融监管机构推荐的名单中指定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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