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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的问题浅析

作者:王建平 时间:2013-07-22 阅读次数:570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务人对外投资(如联营、入股、建立独资企业等)在资产构成上体现为债务人的长期投资,是债务人总资产的一部分,因此该企业破产时,这些投资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但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全资机构的,应对该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全资机构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编制成册,一并列入债务人财产。分支机构是指领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分行等,分支机构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分支机构的财产就是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当债务人破产时,其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一并进行破产清算。没有法人资格全资机构的财产其性质与分支机构财产性质一样,都属于法人所有,同样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对此进行规定,该条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2.债务人对外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应将债务人对该全资子公司的投资权益列入债务人财产,而不能直接将该子公司的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全资子公司就是由母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母公司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的关系就是投资人和全资企业的关系。全资子公司设立后经工商登记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对外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也由其自己独立承担,即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即转化为子公司的财产,全资子公司的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母公司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所投入的财产的权利。全资子公司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母公司因投资而对全资子公司享有包括财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力两方面内容的权益。因此,在母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由于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并不因投资的母公司的破产而破产,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而不能将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也就是说投资企业破产并不必然将其投资开办的全资子公司一并破产。当然,全资子公司自身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申请破产,但属于另一个破产案件,需要另行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的投资权益应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3.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对外投资除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外,还包括以股东身份参股投资,以联营合作方式投资。债务人因联营、参股对其投资的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是按照其投入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债务人破产时,其参股、控股的公司并不列入破产范围。管理人所要收回的是因享有股权所形成收益的财产权利,债务人作为股东而享有的其他权利,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对参股、控股公司股权的转让,参股、控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列入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规定,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4.债务人以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方式拥有股权的,应当以有价证券形式列入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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