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行使的限制
作者:佚 名 时间:2013-07-28 阅读次数:291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通过行使破产抵销权,使其债权与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同归消灭,导致实际上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结果,从而避免和其他债权人一样接受破产财产分配只获得比例清偿的损失,这使得享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不同于其他债权人的优越地位。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如果通过某种方式以较小的对价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抵销,也能减轻自己的债务履行负担。为防止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竞相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低价收购对债务人的债权,以供抵销,影响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法律必须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防止过多的抵销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受到以下限制: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如果允许破产人的债务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债务,会出现以高于清偿比例的价格收购破产债权以抵销其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结果是转让破产债权的债权人获得了相对较高比例的清偿,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不但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而且还从中获利,却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有违破产法的公平清偿的原则。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破产债权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债务人情况,通过恶意负债的方式行使抵销权,造成抵销权的滥用,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但是对一年以前发生的,可以主张抵销权。同时,这里所谓的因为法律规定的不能抵销,主要是指如果破产债权人为破产人的股东,其破产债权是不能与其所应缴未缴的出资相抵销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第十四条第二、三项都提出“因为法律规定”,在这里因为法律规定究竟应当作何解释,指哪些法律、哪些规定?《企业破产法》没有对此做出解释,因此,管理人在行使该项职务时,应当就“法律”作狭义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同时,建议相关司法解释能够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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