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申请的期限区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8-21 阅读次数:548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重整申请提出后,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以确保案件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毫不延误的启动程序,这对于避免资产进一步贬值和增加重整成功的机会尤为重要。因此,《企业破产法》有必要对法院审查重整申请的期限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提高重整效率,以免公司丧失重整良机,失去企业再生机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审查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期限都进行了区分,因为对债务人的申请通常能较快的做出裁定。
1.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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