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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需开展的工作

作者:张 翔 时间:2013-08-23 阅读次数:269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需开展如下工作:

    1.指定管理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关于管理人的选任范围、消极资格、指定方式、指定程序、更换程序等问题,应按照《管理人指定规定》操作。

    2.送达破产申请受理裁定

    法院裁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送达有关方,确保重整程序的透明度,使所有相关方均能同样清楚地了解整个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还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通知和公告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采用利益方容易注意到的形式发出通知或者发布公告。对于通过债务人档案材料已知的债权人可以个别发出通知,对于身份不祥的债权人,采用公告的方式,即在官方出版物上或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公布通知内容。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地点和时间;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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