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法律效力

作者:李龙飞 时间:2013-08-26 阅读次数:767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将引发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清偿无效

    破产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个别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个别清偿无效。

    2.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止

    法院裁定重整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管理人接管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同时就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行使公司管理职权。债务人要将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对于已经成立但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债务人有关人员要配合管理人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停止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会的职权停止。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相应停止。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