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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程序对破产宣告的相关程序性事项的规定

作者:严光明 时间:2013-08-28 阅读次数:291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以及作出破产宣告后的一段时间内,围绕破产宣告须完成一些程序性事项,为即将启动的清算程序做准备。

    人民法院在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即裁定宣告破产。破产宣告的裁定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以后,才能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基于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必须以裁定的形式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破产宣告必须以裁定书的形式出现。裁定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宣告破产的日期以及作出宣告裁定的法院和审判组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的申诉权等。

    2.裁定书的送达

    主要包括送达对象、送达时间和送达方式。

    (1)送达对象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除送达已知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股东会议外,还应送达给破产案件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包括破产财产的持有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为预防经济犯罪,人民法院还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2)送达时间

    破产宣告的裁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3.破产宣告的公告

     因为宣告债务人破产,不仅要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而且要向社会通报债务人已经破产的法律事实,以方便社会各界知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事实,防止有人利用债务人破产进行某些不正当活动,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告破产宣告裁定,一方面要通知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主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通过破产清算了解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要通知与债务人有其他关系的主体说明债务人破产的事实,以便其他主体根据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和处理某些关系。

    关于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公告企业亏损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外,还应公告管理人的情况等等。

    关于公告的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公告。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公告期限是指办理公告的时间还是实际发布的时间,如何确定?如果要求必须在十天内实际发布公告 ,在实践中有相当困难,因为破产宣告的公告较多,而进行公告在实践中又必须要到人民法院报进行,因此,如果规定十天的期限非常不合理。另外,关于公告期间,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因此,鉴于以上情况,建议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是规定能够得到合理执行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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