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内容的相关规定
作者:佚 名 时间:2013-08-29 阅读次数:302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有: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的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总的来说,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须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所以,破产法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既是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的依据,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对此,《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都一款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在普通债权中存在众多小额债权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平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在重整计划中给予特别的清偿待遇,并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可以分别对各类债权,采用以下调整方法:延期偿付;减免利息;减免本金清偿额;其他清偿条件(如偿付形式、费用负担)的变更;债权转换为股权(债转股)。同组的债权,原则上应按同等条件受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二、企业营业振兴的方案。
重整计划可以在分析企业困境原因的基础下,根据企业资产、财务、营销、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情况,选择各种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财务流动性,产出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方案。比如,调整经营范围,改组企业管理层,改组企业组织结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获取新贷款,引进新投资者,裁减人员等等。在有关因重整而需要裁减企业员工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从制度上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又严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但这不排除重整计划允许以委托等方式将执行事务交给第三者承担。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其执行应接受管理人监督。
重整计划应当对它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监督期限作出规定。执行期限通常以债权清偿方案的完成时间为准;而监督期限通常是以营业振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部分的完成时间为准。所以,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可以小于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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