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款及滞纳金的性质——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
作者: 时间:2018-12-03 阅读次数:3943 次 来自:智飞法律网
| 序号 | 种类 | 是否为破产债权 | 《企业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 | 清偿顺序 | |
| 1 | 欠缴税款 | 是 |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优先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内容 | |
| 2 | 滞纳金 | 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 是 | 普通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内容 | |
| 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 否 | 不属于破产债权 | |||
| 依据: | 《企业破产法》 |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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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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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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