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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原因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时间:2013-09-04 阅读次数:25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原因。债务人以其现有的财产、信用以及技术手段等客观上不能偿付已届期的债务,为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为到期债务

    在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为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否则,不得被宣告破产。已到期的债务,包括约定清偿期的债务、法定清偿期的债务、推定清偿期的债务和催告清偿期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所负债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只负有将来的清偿义务而没有即时清偿债务的责任,纵使债务人的财产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总额,也不能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构成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必须是债务持续地不能偿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而非债务人暂时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债务人客观已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上也经过了一定连续期间,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不能受满足已经呈现出持续状态。其二,债务人有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他客观事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未呈持续状态,但是综合评价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足以说明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必然会发展为持续不能清偿的,仍可构成持续不能清偿。

    上述构成不能清偿债务的两个条件,是法院据以认定债务人是否已达破产原因的客观标准。不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必须考虑这几个条件,才能做到认定事实准确无误。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超出)

    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消极财产(债务)的估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资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在我国通称呼为资不抵债。

    各国立法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法人社员(股东)的利益,专门规定法人有债务超过的情形时,法人的董事长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如《德国民法典》第42条第2款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法人承担债务能力取决于其拥有的财产,法人的信用也以其资产额担保。总之,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只能以其所有的资产额为限。在这样的前提下,一旦法人的负债额超过其资产额,法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发生动摇,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面临着危险;如果此时不对法人采取措施,极容易造成法人的债务继续恶性膨胀,给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更大的危险,从而危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法人不必构成不能清偿债务,法人的债务也不必届清偿期,只要有债务超过的情形,就构成宣告破产的当然原因。

(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支付货币及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协议延期还债;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致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法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由债务人的财产现有状况、信用高低程度、知识财产拥有程度等各种可供抵偿债务的手段或者因素予以综合评价,而不能只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的多少来认定。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财产相当有限或者资产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是其商业信用良好、劳动生产率高、资金周转快,可利用的支付手段足以应付各种债务清偿,或者通过其他办法足以保证债务清偿的,不构成丧失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或者资产额从数额上足以清偿期债务,但是其可以变价的财产并不充足,不能确保债务的清偿,则于此种情形,应认定为丧失清偿能力。总之,债务人凭借自己的资产、信用、知识财产等不能清偿或者不能保证清偿到期债务,又无他人代为清偿或者保证清偿的,就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四)停止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债务人常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表示不能支付债务或者请求延期偿付债务,但在有些情形下,债务人则以不作为或者躲债的形式表明不能支付债务。不论债务人停止支付的情形如何,停止支付都只是致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主观行为,与债务人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而达到破产界限有质的区别。所以,债务人停止支付只能推定为不能清偿债务。各国法均将其规定为推定原因,以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所谓推定原因,即是指可以用事实和证据推翻的原因。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停止支付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的,债务人欲对此进行抗辩,则负有推翻法律规定以证明其有偿债能力的举证责任。

    以停止支付作为破产原因,是对债务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态度。停止支付的要件包括:一是指债务人依主观意思作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客观状况,这是其与不能清偿的主要区别。二是停止支付包括明示、暗示等形式表示的各种行为。三是对到期要求清偿的金钱债务停止支付。四是停止支付应是长期的停止支付,而非一时的中止支付。通常,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最典型的外在行为表现,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必然要出现停止支付。但债务人停止支付,却不一定已达到不能清偿的地步。不过,由于停止支付的状况客观上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立法允许债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据此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停止支付的地位仅在于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从而不能成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当然事由。只要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停止支付不具有上述要点中的任何一个,法律推定便失去意义,从而法院就不能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并未将停止支付作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推定原因。这一规则仍仅在于司法解释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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