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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 时间:2013-09-12 阅读次数:285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包括:

    1. 罚款

    管理人执行职务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其主管有过错,应承担行政责任。未尽善良人的注意义务的行为有许多情况,如执行职务不当、怠于受领破产企业债务人的给付致使其损失的行为等。本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2. 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种责任,适用侵权行为的法理。确定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理人在行为时按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应有的行为标准。这种行为标准,应当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当时情形下一个合格的管理人所应达到的诚信管理和妥善管理的标准来确定该管理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义务。在确定责任时,应当注意在促使管理人忠实而勤勉地履行职责与合理控制管理人执业风险以保持破产管理对专业人士的吸引力这两个目标之间求得平衡。

    此外,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在经济较发达地区,随着管理人报酬收入的增加,机构管理人自愿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业将普及起来。破产管理执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将有利于促使管理人业务水平标准的提高,从而提高整个破产管理行业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准。

    在追究管理人责任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职务行为的责任界限。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是,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并不一定是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所致。如果管理人忠实而勤勉地执行了职务,则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债务人财产承担责任,而不必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如果管理人未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则于债务人财产对受害人支付赔偿后,还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追究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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