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简述
作者: 时间:2013-09-13 阅读次数:404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所谓免责主义,是指自然人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规定免除破产人未按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的继续清偿责任;不免责主义是指在按破产程序把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破产债权人之后,破产人对其剩余债务仍应负继续清偿的责任。
最早实行破产免责制度的国家是英国。早期的破产免责是对诚实的破产债务人的奖赏,是法律施于破产人的恩惠。目的是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通过给破产债务人一些好处,促使破产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信托人)合作,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防止破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这种免责乃是对诚实地帮助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破产债务人的恩赐。这种恩赐观念至今还保留在英国立法者的观念里,以至于英国一直把债权人至上作为破产立法理念,直至现在,还可以看出破产免责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恩赐的痕迹。如依英国破产法的规定,凡是已清偿了其50%以上的债务,并有免责诚意的破产人可向法院申请免责并取得免责利益。
随着破产法的发展,这种破产免责的恩赐观念已经为债务人再生理念所取代,对自然人实行破产免责,目的是为了对债务人提供破产保护,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什么恩赐。现代各国立法都基本上实行破产免责主义,不过,这一目的已退居次要地位。随着自然人破产的迅速增加,立法者就不得不考虑破产人的再生问题。于是,破产免责的性质也就逐渐发生变化,从对诚实破产人的奖赏发展成为使破产人再生的手段。按照现代免责的观点,只要破产人不被认为是不诚实,就应给予免责,以使其在无债一身轻的状态下,东山再起,获得再生。
债务人是否诚实,法院不主动查证,采取债权人异议制度。如果债权人不提出异议,法院即可认定债务人是诚实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免责。尽管债务人诚实与否不再由债务人举证,也不能说明破产免责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债务人再生。其中,不能否认的是债务人作为一个弱者得到的法律同情。
不免责主义主要是早期破产法实行的制度。但现在也有个别国家的破产法实行不免责制度,如法国。
免责主义作为自然人破产的一项制度,与民法的责任自负和私权神圣原则发生一定的抵触。因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所欠债务也应当以其现有的财产以及将来的财产进行偿还(即所谓的无限责任),直到债务人死亡为止。债务人死亡,由于债的相对性,是死者所欠的债务以其遗产债务为限。破产免责却在债务人还尚未死亡时就允许债务人不再继续清偿债务,责任自负原则必然受到影响。其实,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破产免责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严格适用的制度,因此,可以作为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看待。私权神圣原则强调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作为一项私权,破产法却通过免责强制性地剥夺了债权人实现全部债权的权利,从事实上看,破产免责确实与私权神圣形成对抗,但如果以发展的眼光,从宏观的角度看,破产免责虽然免除了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但却可以使大量的债务人能够从债务中解放出来,东山再起,更好地投身于经济建设。从法律调整功能上说,破产免责与私权神圣尽管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事实上两者可以同样达到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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