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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英国破产法上的担保权

作者: 时间:2013-09-26 阅读次数:320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公司管理程序中的担保权

    1.支付犹豫制度对担保权的限制

    支付犹豫制度是英国公司管理程序中特有的破产保全制度。它是指法院接到申请之后,作出受理决定之前,对可能影响公司财产变动的行为采取的临时禁止命令。该制度对担保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得对公司的特定财产行使担保权;二是浮动担保权人如果被任命接管,可以不经过法院许可。

    法院决定受理公司管理的申请,便发出管理命令,管理人开始上任。为了保障管理人对公司财产有更广泛的管理权,扩大了支付犹豫制度的适用范围。要求不仅在此之前的清算申请停止,浮动担保的管理接管也要停止进行。

    作为支付犹豫制度的例外,公司管理程序开始后,固定担保权的实行通常是允许的,但必须按标准进行。这是在1992年的一个判例中确定的。因为公司管理程序的实质不是一种权利的再分配,不能为了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而侵害担保权人的实体权利。这也是英国传统破产法的一项原则。

    2.担保权的行使

    管理人在公司管理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人可以不经担保权人同意处分担保财产(英国破产法第15条)。具体包括:管理人即使没有法院的许可也可以处分用于浮动担保的公司财产。该处分不受浮动担保契约条款的制约,但浮动担保权人可以对浮动担保的变价物享有相当于浮动担保契约规定的债权数额的优先权。对于固定担保财产,或者是附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财产,管理人需要经法院同意方能进行处分。法院如果确信处分该财产可以帮助实现发布管理命令的目的时,可以发出许可命令。发出许可命令时,法院要考虑对担保财产的处分是否侵害担保权人的实体权利,或者对担保权人的实体权利是否有影响,这是发出许可处分命令的前提。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担保物的市场价格。担保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变价可以获得更高的价额,且法院查证属实。管理人对固定担保权人可以支付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在公司管理程序中,如果侵犯了担保权人的实体权利,那么就需要向担保权人支付在程序进行期间损失的利息。虽说是不经担保权人的同意处分担保物,但固定担保权人的债权、利息及程序费用也可以在管理程序中得到完全保护。只是固定担保权人不能在自己希望的期间处分担保物。一般而言,固定担保权人在管理程序中因担保物的处分而受不利影响的几乎没有。

    二、公司任意整理程序中的担保权

    担保权在公司任意整理程序中完全不受限制。所有权保留、不动产租赁等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固定担保权人可以实行担保权,浮动担保权人可以任命接管人进行接管。不限制担保权的实行成为该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英国政府于1993年开始对该程序进行改革。改革主要增加的内容就是导入美国自动停止制度和对担保权进行限制。对担保权怎样限制,修改草案提出了一个28天的支付犹豫期间制度,即债务人如果有重整的希望,可以给予其28天的支付犹豫期间,在该期间内,担保权不得实行。遗憾的是,由于政治原因,修改草案至今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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