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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前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作者: 时间:2013-09-25 阅读次数:401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存在或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就有了保障,这就意味着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消失了。既然没有了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就失去了继续审理破产案件的理由,这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的在提供担保的情形下终结破产程序,还必须同时符合其他两个条件:首先,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权人及债务人以外的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才有可能终结破产程序。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债权人提供担保,该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仍然无法得到保障,而债务人本身已是处于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其财产即使在变价后也无法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就不可能对其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其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足额的担保。也就是说,第三人需要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而不能只是为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因为提供部分担保只能保障部分债权的实现,未被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得不到保障,破产原因仍然存在。只有在提供了足额的担保以后,破产原因才会消失。

    2.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无论是处于何种原因,只要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人,通过各种方式为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为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到期被清偿后,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就不再存在了。

    3.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受理破产申请以后至破产宣告以前,如果债务人已经对全部债务进行了清偿,那么,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就不再存在了。这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必须是已经全部清偿了其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才能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只是部分清偿了其到期债务,则不属于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因为部分清偿意味着仍有其他部分未被清偿,该债务人仍处于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状态。当然,这里规定的是到期债务,并不包括未到期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对其全部到期债务进行了清偿,但仍有未到期的债务未被清偿,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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