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宣告的程序
作者: 时间:2013-09-24 阅读次数:235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务人破产的信息,应当依法告知有关人员和社会公众,以使各有关人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信息以三种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和社会公众:
1.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因为债务人是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法人,管理人是依法在破产案件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其财产就将被依法用于清偿各种债务;破产案件终结后,债务人将不再存在,管理人也将终止执行其职务,因此,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对债务人和管理人至关重要。同时,债务人和管理人是确定、具体的,也就是说,向债务人和管理人送达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既有必要又有可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2.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要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不可能再得到清偿。因此,债权人知晓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的事实,对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为此,《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对于已经知道其存在并且有具体联系方式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其联系方式,通知这些以使他们能够了解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的事实,从而依法行使其权利。
3.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对于已知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用通知的方式使其知晓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但对于未知的债权人,由于并不知道其存在,或者虽然知道其存在,但由于没有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而无法与其联络,就无法用通知的方式告知他们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为使那些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机会获知债务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信息,从而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107条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来讲,应当是能够普遍地告知社会公众的某种方式,例如,将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张贴在公告栏中、刊登在报纸或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或者在广播、电视中播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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