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在具备什么条件时可以重整
作者: 时间:2013-09-23 阅读次数:28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重整原因有三个: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三是,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上市公司一旦清算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为了及时挽救上市公司,应适当放宽上市公司重整的原因,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就允许其申请重整。结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重整原因可以归纳为一下四种情况:
1.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已面临暂停或终止上市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但是如果没有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是否具备重整原因呢?根据证券会颁发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沪、深两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应对其作出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股东多为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上市公司一旦被暂停或终止上市,必将对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出发,如果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况,即时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可以认定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应认为已具备重整原因。
2.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或业务遭受重大损失
公司经营出现重大亏损,或者公司的某项重大或有负债变为确定的债务,或者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都可能使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或业务遭受重大损失。然而,并不是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或业务遭受重大损失就能申请重整,必须是已经或可能出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如果异常只是暂时的,可以通过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得以解决,不能认为已具备重整原因。
3.由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出,非通过重整不足以解决的
从目前上市公司中已出现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虚增利润,而实际已经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二是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财产被其控股股东非法占有或转移,且无法追回,实际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
4.法院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清算的原因可成为重整原因,因此,法院如果已经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则认为公司已经具备了重整原因。新《破产法》也允许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在破产宣告之前申请重整,但要求之前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债权人提起的。由于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严重后果,在新旧法衔接中,如果上市公司在新法实施前已提出破产申请的,可给其重整的机会,允许其提出重整申请,挽救公司,正在进行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等程序,相应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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