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析破产财产的确属范围
作者: 时间:2013-10-07 阅读次数:272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财产的确属范围指破产财产的构成。中国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财产的构成如下: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中国破产法把破产宣告作为划分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的时间界限。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时间点,显然中国破产财产是在狭义上使用,仅指用于破产清算的财产,而不包括用于破产预防的财产。以破产宣告界定破产财产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意味着在破产宣告时债务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表明债务人已经占有、使用、收益或能够处分该财产,成为该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主体,哪怕是债务人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如《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67条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认定破产财产的时间界限很重要。中国只规定为破产宣告时,没有再进一步规定。美国立法虽然规定以申请日界定破产财产,但在实际中遇到了根据小时计算破产财产的问题。在该案中,债务人的财产在上午11点10分被拍卖,而清算申请是在11点40分提出的,法院因此判决,破产法规定的申请日,实际上是申请时间,因此,已经拍卖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此点表明中国实行膨胀主义立法模式。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接受捐赠的财产、继续营业的利润等。如果是共有财产,即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65条)。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68条)。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指各类财产请求权。如投资不足请求权、代位求偿权、未履行合同请求权。对于投资不足请求权,《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之所以把投资不足请求权作为破产财产,因为不足的投资是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代位求偿权是指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后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的追偿权。该追偿权的本质是请求权,请求权作为财产权利,破产人行使追偿权可能得到的财产当然作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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