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程序中发行证券的种类
作者: 时间:2013-10-08 阅读次数:195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重整公司财务上往往都是困难重重,通过出售部分资产的方式募集资金多由于财产已被担保而不可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则由于清偿的能力和信用的危机而行不通。因此,法律应赋予重整公司特殊的资金募集方式,以解决重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困难的问题。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可以用调解资本结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即用发行新股票而从购买股票的投资者手中取得现金或用股票交换债权人的债权,或用发行公司债的形式取得资金。
如《日本公司更生法》222条规定:新股票发行因是否令债权人或股东重新出资而有所不同,公司不令债权人或股东重新出资而发行新股票时,重整计划应规定如下事项(1)新股票的额面与额面的类别和数量;(2)有关新股票的分配事项;(3)由于新股票的发行而应增加的资本和预备金的数额。如果令债权人和股东重新出资时,计划除应规定以上事项外,还应规定:(1)有关缴纳金额以及新股分配的事项和新股缴纳的日期。(2)有另外有价物出资者时,该出资人、出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予的股票额面无额面的区别、种类与数额。当重整人采用发行公司债的方式筹措资金时,计划中应规定下列事项:(1)公司债总额;(2)各公司债的金额,公司债的利率,公司债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和其他内容。(3)公司债的发行方法以及令或不令债权人或股东重新纳资,有关其分配的方法。(4)附担保的公司债时,其担保权的内容。
在美国,如果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将会有两种类型并有不同交易标记的普通股票为公司所交易。一种是旧普通股票(当公司步入破产重整时,市场上的股票),第二种是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而由公司发行的新普通股票。如果旧股票是在OTCBB或Pink Sheets上交易的,其将会又以“Q”结尾的五个字母的交易标记,表明该股票是包含于破产程序中的,新普通股票的交易标记将不会以“Q”结尾。有时,即使新股票被授权,但却可能没有被公司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股票被称为“当发行时”被交易,即是一种空头交易。“当发行时”被交易的股票交易标记将会以“V”结尾。一旦公司实际发行了新授权的股票,“V”将不会出现在交易标记的末尾处。要确认你知晓你所正在购买的股票,因为在公司申请破产前发行的旧股票,在公司摆脱破产并发行了新普通股票后,将变得没有价值。
在破产期间,债券持有人将停止收取利息和本金支付,并且股东将停止收取股息。如果是一名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取新股票,以交换其所持有的债券、新债券或股票和债券的结合。如果是一名股东,托管人可以要求其退还持有的旧股票,以交换被重整公司的新股票。新股票可能比所持有的旧股票在数量上要少,并可能价值上也有所降低。重整方案将清楚地讲明股东的权利以及所能期望从公司获取的任何东西。
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公司债。《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131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依据第132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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