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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债权的清偿

作者: 时间:2013-10-17 阅读次数:43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附条件的债权是破产债权中的特殊破产债权,其法律效力是特定的,如果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而导致债权生效,附条件债权就应当依法纳入破产财产的分配当中;如果所附生效条件不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而导致债权不生效,为附条件债权而提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就应当用于清偿真正债权人的债权。可见,附条件债权不仅关系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的利益,还关系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对附条件的债权如何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予以分配以及如何处理附条件债权的被提存分配额,这是破产财产分配工作中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117条对附条件债权的分配作了规定。

    1.附条件债权的清偿

    附条件债权的债权效力是不确定的、待定的,其债权可能由于将来的条件变化而成立,也可能由于将来的条件变化而不成立。但是对于已经确认的债权和效力待定的债权,法律均应当予以平等保护,这也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附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必须予以考虑,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予以保留其份额。如果将来债权不成立,可以将被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财产分配活动,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因此管理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必须将附条件债权的分配额提存,以便债权成立时用以交付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所谓提存,是指将财产或者标的交由有关当事人或者部门予以保留或者保管,以期清偿债务的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行为。提存可以是直接提取实物,也可以是货币,还可以将提取的实物进行变卖以货币的形式提存。对于提存的费用,由被提存人支付。

    2.附条件债权分配额的处理

    附条件债权成立时,提存的分配额就应当依法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不成立时,提存的分配额就应当依法在其他债权人间进行再分配。因此,为了明确对附条件债权的分配额的处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可以明确两点:一是附条件债权的生效截止日期是最后分配公告日。即在最后分配公告日所附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附条件债权不生效即债权不成立;在最后分配公告日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生效即债权成立。二是对于管理人依法为附条件债权提存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的处理,应当注意区分以上两种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债权最终不能成立,管理人提存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应当在真正的债权人间进行再分配;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债权最终成立,管理人提存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应当交付给该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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