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中哪些阶段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作者: 时间:2013-10-16 阅读次数:265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当困境上市公司正在考虑申请破产时何时披露呢?美国实践中认为,一旦申请成为很合理的可能时就要披露,但公司无需披露其判断破产申请利弊的事实。
英国对信息披露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其规定:(1)当法院任命管理人后,管理人要求在《伦敦公报》上刊登公告一次,并在其认为合适的、能确保通知到债权人的一份报纸上再公告一次。(2)在管理人准备好重整计划后,管理人要求向所有公司股东寄达一份包含重整计划的材料。如果管理人不能确信能联系上所有股东,其要分别在《伦敦公报》和前述刊登任命公告的报纸上公告一次。(3)在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批准后,管理人要求分别在《伦敦公报》和前述刊登任命公告的报纸上公告一次,并同时通知股东管理人的联系地址,告诉股东可以来信要求免费获得一份包括重整计划的材料。(4)在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批准后,管理人要根据《破产规则2.3》的要求,将会议的结果(如果必要的话包括批准的重整计划)通知所有接到会议通知的债权人以及在此后联系上的所有债权人。
按照《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规定,信息披露包括重整申请提出时的披露要求和重整计划表决前的披露要求。
综观各国破产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在以下阶段应进行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申请重整或任命管理人时;(2)召集债权人申报债权时;(3)通知债权人、股东召开债权人会议时;(4)通过重整计划时。在重整计划表决前,向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方披露信息有不同方式,可以列入重整计划本身作为其中一部分,也可以在提出重整计划时,附上一份单独的披露说明,充分披露有助于所有当事方正确评价计划的信息。美国、日本等国家立法均要求,重整计划在关系人会议进行表决前,重整计划的拟定人需向关系人会议作重整计划的披露说明,法院应征求重整人、申报的重要债权人、股东、监督行政官署及公司工会等对重整计划的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
我们认为,我国应当根据重整程序及上市公司的特点,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重要阶段进行公告,披露重整进展情况。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申请重整;(2)重整申请受理或者裁定重整,进入重整程序;(3)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4)表决通过重整计划;(5)重整计划获得批准;(6)重整程序终止,宣告破产;(7)重整计划执行完毕;(8)重整计划因法定事由终止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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