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财产的接管
作者: 时间:2013-10-15 阅读次数:316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占有控制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后,破产管理人应当立即接管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即占有和控制破产财产。占有和控制的前提是对破产财产及其账册及时进行查封。为了了解破产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范围,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破产人予以说明。
2.采取破产保全措施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证破产财产不被隐匿和转让。破产管理人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过法院进行。如德国破产法第150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为保全破产财产可让法院执行员或者其他法定授权人员进行封印。管理人应当将有关查封或拆封的记录置于书记科供有关参与方查阅。
3.通知要求占有破产财产的人交出财产
占有破产财产的人包括债务人和破产财产持有人。破产管理人在占有控制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和持有人交出破产财产。当债务人和持有人拒绝交出财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对有争议的财产提出确认之诉。《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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