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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作者: 时间:2013-10-20 阅读次数:374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其他国家破产立法有关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要求,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说明中所需列入的最低限度信息包括:与债务人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其中包括资产和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可能对债务人今后运作造成影响的非财务信息;对计划的概述;对债权人按所提出的计划可得到的待遇与预计债权人在清算时的所得进行的比较;债务人的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和重整可成功的依据;关于批准计划时所适用的表决机制的介绍;关于考虑到计划的影响后已作出充分安排来清偿计划中所规定的所有债务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债务人的现金流量预期能够按计划偿付其债务的情况说明。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007条规定:债务人在提出重整申请时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债务人名单、资产负债表、当前的收支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第1125条规定:债务人在提出申请后方案表决前应当对表决权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充分信息”的标准为:提供的信息以详实合理的细节记述了债务人的性质与历史以及债务人账簿的情形,能够使理性的投资者对方案作出理性的判断,但充分的信息不需包括任何其他可能的或已经提出的方案的信息。此条规定的问题在于规定比较概括,没有对具体需要披露的信息提出要求。

    有学者归纳,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信息:(1)债务公司的背景、历史以及发生财务危机的经过;(2)解决债务公司财务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和打算采取的措施;(3)方案提要;(4)比较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期待得到的分配额和从方案中能期待得到的清偿,其目的是为法院作出确认方案裁定援用“最大利益”标准提供参考;(5)提供足够的财务信息与预测以表明方案的可行性;(6)指出有担保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有没有就方案对他们的处理表示同意;(7)关于债务公司经理的信息,包括董事、高级职员的姓名与报酬。

    二、我国公司重整应披露哪些信息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前,公司应向上市公司的债权人、股东提供一份披露说明,披露债务人及重整计划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2)可获得的财产清单及其相应价值;(3)对公司未来前景的预测;(4)在披露说明中记载的信息的来源;(5)债权表;(6)会计师统计财务信息的方式以及对此负责的会计师的姓名;(7)管理人的有关信息;(8)如果是债务人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经营,则公布债务人未来的管理层组成;(9)重整计划的内容;(10)预计所需的管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会计师费在内;(11)与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所能得到的清偿的估计值进行比较;(12)应收账款;(13)与债权人作出拒绝或接受重整计划决定有关的财务信息、资料、评价、预测;(14)有关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的信息;(15)偏颇性或其他可能撤销的转让行为所追回的财产的实际或预计的价值;(16)在重整程序之外可能产生的诉讼;(17)债务人的纳税表现;(18)债务人的关联公司的情况;(19)债务人公司能够继续经营和重整可成功的依据;(20)关于批准重整计划时所适用的表决机制的介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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