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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作者: 时间:2013-10-24 阅读次数:240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依法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便公平、公正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务人的现有资产状况是启动破产程序的依据和前提。如果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状况,那么没有必要启动破产程序;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甚至根本就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启动破产程序也就失去意义。因此,《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样规定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一些债务人的财产不但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甚至根本就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如果债务人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自然消灭,任何债权人将无法从破产程序中分配到财产,因此破产程序终结是自然的。可见,《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程序。这里应当明确两点:一是债务人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事由,破产程序必须依法终结;二是债务人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管理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是管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时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是破产程序终结中最普遍的方式,属于破产程序的正常终结。因此,《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里应当明确三点:一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是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事由,破产程序必须依法终结;二是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必须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是管理人的义务;三是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这也是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业务。

    三、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作出后,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企业法人作为破产人,其法人资格必将消灭;债权人尚未受偿的债权,破产人不再清偿;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债务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所受的限制予以解除等。可见,破产程序的终结是关系破产案件当事人利益的重要程序,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同时严格规范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3款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明确三点:一是人民法院收到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以便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人民法院对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请求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依法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审查。如管理人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别的财产,是否存在属于破产人的财产而被他人占有或者被转移、被隐匿等。如管理人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是否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等。二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最迟必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完毕。15日的期间不包括收到请求的当日。三是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必须公告。破产程序终结不但意味着破产程序的终止,而且将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影响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公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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