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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

作者: 时间:2013-11-05 阅读次数:239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清算制度提倡对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这一点相对于个别执行具有社会进步的意义,但坚持执行公平清偿,对于社会来说却并非一定公平,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对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并没有考虑社会因素。实际上,破产清算作为清理债权债务的一种司法程序,存在无法克服的诸多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破产清算不利于债务人的经济复苏。债务人是企业,破产清算后,企业将终结,丧失从事经营的财产和资格;债务人是个人,一经清算,几乎将变得一无所有。在这两个情况下,一旦被清算,债务人便没有足够的财力从事新的事业。

    第二,破产清算中,破产费用大且债权人受偿率非常低。一般认为,利用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费用高昂,耗时费力,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最终所得无几。在日本,通过清算型的程序,得到的偿付最多只能达到10%到20%。在法国,据银行界的人士介绍,经过破产清算,银行贷款的受偿率一般只有5%到10%。

    第三,破产清算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将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现代社会的企业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一旦一个企业被破产清算,就会引起破产连锁反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企业一旦破产,大批的职工将失业,给社会再就业工程造成非常大的压力。对我国来说,这种危害就可能更突出。

    与破产清算制度相比,和解制度的价值正好体现在对破产清算制度缺陷一定程度的弥补上:

    第一,破产和解制度的适用成本较小。破产和解制度重在和解协议的达成,无需将财产拍卖,可节省不少费用,因此其成本要低些,而且节省的成本可以为债务人的再生提供一定机会,对债权人来说有机会获得更多的清偿。

    第二,破产和解制度由于能够将企业保存下来,使得债务人的经营资格继续保留,可以避免大量的人员失业,避免发生破产连锁反应,最终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因此,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相比更有独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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