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的效力

作者: 时间:2013-11-07 阅读次数:37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债权申报的变更与撤销

    已经申报的债权,只要在申报期限内申报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变更债权的内容,如果是在申报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的,按照逾期申报债权处理。申报后的债权应当允许债权人撤销。

    二、申报债权的实体、程序后果

    债权申报后,债权转变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同时,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的申报而中断。

    三、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申报期限内,对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有两种:(1)实体债权消灭,以后不得进行申报。如法国破产法第53条规定,逾期不申报,又未被准予恢复申报的债权归于消灭。中国破产法认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2)程序上的除斥效力。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只发生不能参加破产程序的结果,其民事实体权利并不丧失,甚至还可以给予补充申报的机会。

    比较两种结果,毫无疑问,后者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程序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债权申报也只是从程序上认可实体债权的效力,并不是成立新的债权。没有申报就认为放弃债权或者消灭实体权利,不符合债权人真实的意思,也不符合破产申报的程序本质。为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债权补充申报制度。

    债权补充申报制度是考虑债权人没有在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正当理由以及其他归责情况分别处理。为此,有两种处理方式:(1)严格补充申报,即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基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申报。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7条第3款规定,申报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未依限申报者,得于事由中止后15日内补充申报。法国也采取该处理方法。但增加了程序性和时效的限制,即债权人在补充申报前,必须以诉讼恢复自己的申报权。如法国破产法第53条规定,债权人在最高行政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将不能参与财产分配。除非法官监督人确认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属于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并恢复其权利。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参与提出恢复申报请求以后的财产分配。请求恢复申报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裁定程序开始之日起计算。(2)缓和补充申报,即无论债权人基于何种原因未申报债权,均应允许其进行补充申报。德国破产法第177条规定,在审查债权的日期后申报的债权,破产法院得决定对其审查的另外日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该种处理方法放宽了补充申报的条件,符合破产法保护债权人的宗旨以及债权申报的程序性质。中国修改中的破产法拟采取该制度。但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必须有未在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正当理由,才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延长。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