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申报的效力
作者: 时间:2013-11-07 阅读次数:37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债权申报的变更与撤销
已经申报的债权,只要在申报期限内申报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变更债权的内容,如果是在申报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的,按照逾期申报债权处理。申报后的债权应当允许债权人撤销。
二、申报债权的实体、程序后果
债权申报后,债权转变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同时,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的申报而中断。
三、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申报期限内,对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有两种:(1)实体债权消灭,以后不得进行申报。如法国破产法第53条规定,逾期不申报,又未被准予恢复申报的债权归于消灭。中国破产法认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2)程序上的除斥效力。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只发生不能参加破产程序的结果,其民事实体权利并不丧失,甚至还可以给予补充申报的机会。
比较两种结果,毫无疑问,后者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程序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债权申报也只是从程序上认可实体债权的效力,并不是成立新的债权。没有申报就认为放弃债权或者消灭实体权利,不符合债权人真实的意思,也不符合破产申报的程序本质。为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债权补充申报制度。
债权补充申报制度是考虑债权人没有在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正当理由以及其他归责情况分别处理。为此,有两种处理方式:(1)严格补充申报,即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基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申报。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7条第3款规定,申报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未依限申报者,得于事由中止后15日内补充申报。法国也采取该处理方法。但增加了程序性和时效的限制,即债权人在补充申报前,必须以诉讼恢复自己的申报权。如法国破产法第53条规定,债权人在最高行政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将不能参与财产分配。除非法官监督人确认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属于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并恢复其权利。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参与提出恢复申报请求以后的财产分配。请求恢复申报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裁定程序开始之日起计算。(2)缓和补充申报,即无论债权人基于何种原因未申报债权,均应允许其进行补充申报。德国破产法第177条规定,在审查债权的日期后申报的债权,破产法院得决定对其审查的另外日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该种处理方法放宽了补充申报的条件,符合破产法保护债权人的宗旨以及债权申报的程序性质。中国修改中的破产法拟采取该制度。但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必须有未在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正当理由,才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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