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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整计划的修改的讨论

作者: 时间:2013-11-19 阅读次数:282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重整计划得到法院批准之前,很可能要经过多次修改。这些修改有的是在分组表决前进行的,有的是在分组表决后法院批准前进行的,还有极少数情况下是在法院批准后进行的,下面分别加以讨论:

    一、分组表决前对重整计划的修改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出重整计划后,要准备一份说明书,还有可能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对重整计划的意见。根据在听证会上收到的意见,重整计划就要进行修改,因为如果反对的意见过多,重整计划最终被批准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二、分组表决后法院认可前对重整计划的修改

    在重整计划交付各组债权人和股权持有人进行表决之后,可能也需要进行修改。如果没有任何一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接受这项计划,那这项计划必须进行修改。如果重整计划得到某些组的批准,但不符合破产法对重整计划规定的各项原则,比如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那么这项计划就必须进行修改。即使一项计划完全符合破产法的各项要求,有时为了使其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批准,也需要作出修改。因为破产法规定的那些原则只是一些最低要求,一项计划即使符合这些要求,法院也并非必须批准这项计划。

    三、法院认可后对重整计划的修改

    从理论上讲,重整计划经过法院正式批准后就正式生效,所以如果不是由于特殊情况使得这种修改成为非常必要,法院是不会同意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的。即使法院认为这种修改是必要的,这种修改也只有在重整计划还没有获得实质程度的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是一个引起很多争议的标准,因为在缺少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很难判断一项重整计划是否已经获得实质执行。不过破产法的基本意图是,已经执行了很大一部分的重整计划就不应该再被改变,因为这会影响到某些当事方的既得利益。无论如何,修改后的重整计划仍需要符合破产法的各项要求,并再次通过表决和批准程序。

    总之,对重整计划的修改,只能由重整计划的制定人作出。重整计划的修改不能任意进行,它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重整计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和有利于计划实行,并且不能对其他通过计划表决组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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