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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和解协议的认可

作者: 时间:2013-11-23 阅读次数:248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它还须经过法院的认可。认可的实质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因相关和解协议而受到损害、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债权人之间再起争执,因此,法律规定由法院出面对和解协议在审查之后进行确认是很必要的。和解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法院是否裁定认可债务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的效力源于法院裁定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从实务上讲,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会议主席应当立即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和解协议文本报请法院裁定认可。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前,应当先审查和解协议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和解协议所定和解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和切实可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没有违法现象等方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则应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不能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作任何变更。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时,应当一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间成立的债务分期清偿或者减少清偿,以避免适用破产程序的书面协议,自法院裁定认可后,按照和解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破产程序进行的职能机构,即破产管理人发生执行职务内容的变化问题,因此《企业破产法》第9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权人会议依然有权对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团体的自治机构,不因和解成立而当然解散,仍应有效发挥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的职能。而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委员会,在继续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方面,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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