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中国破产债权的清偿
作者: 时间:2013-11-24 阅读次数:244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中国破产债权属于狭义破产债权。但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的规定来看,破产债权是列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税款之后,以独立的顺位存在,似乎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排斥在破产债权之外。而有担保债权又不参加破产程序,所以,中国破产债权的范围比狭义破产债权的范围更加狭窄。
广义的美国破产债权的清偿分成9个等级,狭义的日本破产法也有优先破产债权和劣后破产债权之分。而中国破产债权的清偿没有分顺位。所有的破产债权在同一顺位按比例同等受偿。这就说明,中国破产法上的破产债权仅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排除了公法上的债权以及劳动法上的债权。
中国破产债权的定义以及清偿方法从表面上反映了债权平等原则。可是,“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的人同等对待”。债权人平等分配原则的实现,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破产财产的有限性决定了在清偿了担保债权、优先费用以及优先债权之后,轮到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时已经没有破产财产或者破产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平等分配原则与对债权人实现充分保护在内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破产法的首要原则是充分保护债权,但给予破产债权的最终清偿却没有保障。现代各国破产法都在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给破产债权的清偿设定等级,这些等级设定是在综合本国历史传统、现实制度环境以及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基础上所作的现实主义选择。因此,中国需要把破产债权的内涵重新确定,应当采用狭义破产债权,同时确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对该问题,韩长印先生在其博士毕业论文中,提出了优先权设定的合理性依据。
(1)应当区分合意之债和非合意之债的性质差异。合意之债和非合意之债是债权产生的两种基本原因。非合意之债的权利人没有机会与债务人进行谈判来回避企业破产可能给其带来的风险,或者说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得到对方的回应,并用自己满意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而合意之债的权利人却可以做到。我们可以把当事人的意志或当事人的合意作为衡量标准,来确定当事人在破产事件中回避风险的能力并依此确定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排序。非合意债权包括侵权行为债权、劳动债权以及税收债权。
(2)根据破产债权人对破产风险的预测和承受能力来确定其清偿顺位。非合意债权比合意债权的风险预测和承受能力要差,因此,非合意债权比合意债权处于优先清偿地位。在非合意债权中,除了考虑破产风险的预测和承受能力之外,还要考虑债权的功能。如劳动债权比税收债权处于更为被动和不利的地位。从债权功能上看,劳动债权发挥着更大的保障债权人生存的作用;而侵权债权大多属于意外风险和祸害,其对债权人的生存发挥的作用较劳动债权小;政府税收债权又包含了公共利益。
(3)优先权的设定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定型化的社会习惯和传统观念、社会的收入差距、不同社会阶层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同利益主体的显明利益和潜在利益受承认和保护的程度以及立法者自身的观念等都可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破产债权清偿的顺位。
基于以上理论,任何国家破产法的破产债权的优先顺位都有着极强的本国特色,由于各国制度体系不同,不能在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上借鉴别国的做法。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破产债权清偿向顺位化发展的趋势。故此,新破产法草案基本上没有对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作出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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