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我国立法规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条件的理解
作者: 时间:2013-11-29 阅读次数:282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各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时,需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法院才能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一、担保债权获得全部清偿
“本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所列债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至少能够得到担保物价值内的清偿。如果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要想强行批准该计划,必须给予担保债权充分保障:(1)就担保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2)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3)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这表明,我国立法对于担保债权给予了更加充分的保护。
二、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得全额清偿
“本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第3项所列债权”是指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这两类债权属于优先债权,无论在清算程序还是重整程序中都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因此,当这两类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要想强行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给予这两类债权全额清偿。
三、普通债权的清偿不能低于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
普通债权在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是最后一位,一般来说,普通债权人不可能获得全额清偿,得到清偿的比例相对较低。普通债权人愿意重整就是希望通过重整使债务人复兴,自己可能获得比清算更大的利益。如果比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还低,普通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重整计划。因此,在普通债权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法院强行批准时,要求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对普通债权人给予了充分保护。
四、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
重整要想成功,经常会对债务人的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如资本结构变动,对于这样的计划,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并不赞成,在出资人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如果法院认为计划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是公平、公正的,就可以强行批准。
五、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不违反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这一条件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对于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债权性质是相同的,重整计划应当对同一组成员规定同样的清偿条件,公平对待。一般来讲,重整计划中的清偿顺序必须与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相符,如果在先顺序的债权人没有得到同额清偿,在后顺序的债权人就不应得到任何利益,即绝对优先原则。尊重在先顺序的债权人的利益是重整程序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在先顺序未得到全额清偿,在后顺序得到利益的话,有违公平原则,在先顺序的债权人宁愿选择清算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中规定了具体的重整措施,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决定重整计划能否执行,重整能否成功,因此,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对于重整计划能否通过起重要作用。尤其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时,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对于法院是否强行批准重整计划意义重大,法院必须进行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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