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作者: 时间:2013-12-07 阅读次数:204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我国新《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说明,债务人财产包括两大部分: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是债务人财产,既包括现金、设备、存货、进行中的工程、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期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既包括债务人位于境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位于境外的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新《破产法》将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增加债权人的受偿额,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取得财产:
1.债务人继续经营取得营业收益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重整程序中,要使债务人摆脱困境,必须继续营业创造收益,这样就会增加债务人的财产。
2.通过行使撤销权等行为追回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因行使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或者6个月内行使得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该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3.管理人追回的其他财产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由此可见,管理人追回的出资人的出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对破产重整期间中止效力何时发生效力...
- 下一篇:破产监督人的法律地位及性质的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