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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条件

作者: 时间:2014-01-26 阅读次数:4646 次 来自:法律教育网

    一、债务人申请

    1.债务人是最基本的破产申请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被称为自愿破产。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需要满足本2条的规定,也就是债务人需要具备破产原因。

    3.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无和解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条件比债务人申请的条件宽松。因为债权人只能知道现实的外观的状况,无法证明或者很难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被称为“非自愿性”。

    3.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需要满足: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须为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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